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局编制了《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及领导分工;(2)政务工作动态;(3)通知、公告、公示;(4)政务服务及审批结果;(5)政策规章文件及政策解读;(6)意见征集、人事任免、统计数据等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通过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网站(http://jianshe.maoming.gov.cn)和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媒体等其他向社会发布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特别规定时限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查阅。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基本信息
受理机构: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
邮政编码:525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668-2287127、2290726(传真)
网上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8021/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或网上填写《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方法一: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径向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方法二: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668021/choice),点击“我要申请”,逐步在线完成填写《申请表》后,点击确认提交。
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在线申请、提交成功短信接收、查询办理进度、查看电子反馈文书等辅助功能。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说明:上述具体可详见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茂府办函〔2021〕2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监督电话:12345。
附件2: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