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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县级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国家、省委托市管和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省委托市管、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市辖区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供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及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系统行业资质审核监督管理,负责建设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报批。

(六)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资质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屋预售,并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审查、报建审核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九)制定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范、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及管理。

(十二)负责燃气管理和安全监察。

(十三)管理下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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