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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6-04-03,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住房租赁 )

各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自有住房出租人及承租人: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均租住面积与居住人数。住房租赁的人均租住面积建议不低于13平方米,单个房间居住人数建议不超过2人。
    二、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5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应确保内容完整、权利与责任清晰。
    三、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或承租人应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约的,由该机构办理备案。
    四、信息报送。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按规定报送经营房源及其变动情况,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办理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五、推动业务网上办理。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租赁管理业务“一网通办”,提升租赁房源信息化管理与统计监测水平。
    六、加强数据监测与分析。各地住建部门应按区域、类型开展租赁市场统计监测,逐步健全租金监测与发布机制,定期公布住房租金水平,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八、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租赁当事人、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相关业务办理。茂南区、滨海新区的租赁合同备案、从业人员备案及企业信息报送等业务,统一由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地址:茂名市油城十路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业务办理电话:2867716)。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