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茂名市政策法规 > 信息内容

关于印发《茂名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4-02-08,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物业管理 )

茂住建规〔202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8日

茂名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本办法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
  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所需要的业主信息,主要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并由召集人组织业主清册公示核对。
  第四条  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公开自然人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前2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公开的地点仅限于业主所在楼房的共用走道(或电梯间)显眼位置。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加强投票系统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拟采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60日前向镇街申请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镇街应当书面报告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由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等信息,并根据调取信息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建成后,镇街应当向召集人出具电子投票系统启用时间和使用期限的书面通知。
  镇街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启用当日向召集人开放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20日,将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书面告知镇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应当一致。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召集人应当调整投票开始时间,并重新公示。
  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示。
  公示期满后,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录入电子投票系统。
  第十一条  业主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认证。
  业主在召集人确定的投票期限内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按照指引进行身份认证、投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身份认证、投票。
  第十二条  业主完成身份认证,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已经依法送达该业主。
  业主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完成投票,视为业主已经参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结果视为业主本人的投票结果。
  业主应当保管好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账号、密码及电脑、手机等设备,防止信息泄漏、资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业主身份进行投票。
  第十三条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后,不得再通过书面投票进行表决。出现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两种形式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投票结果依据业主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规定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在投票期限届满前3日,召集人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醒尚未投票的业主投票。
  在投票期限内,业主可以随时登录电子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五条  业主仅对业主大会会议部分表决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于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召集人在镇街的监督下,将书面投票的数据录入电子投票系统,与电子投票系统的数据一并汇总计票。
  召集人应当将投票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召集人。
  第十七条  镇街应当会同召集人对汇总计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汇总结果统计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物业主管部门、镇街、召集人、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无关的活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公示、投票期限如无特殊说明,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

  政策解读关于对《茂名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茂名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