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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6-09-29,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房地产经纪 )

茂住建规〔2026〕1号

各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交通局、茂名新城城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各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分局,市公安局各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3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建房函〔2023〕6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级市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卡,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应当在中介门店予以公示。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收取费用。
  二、规范经纪服务内容
  (一)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交易当事人看房、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不得强行“捆绑服务”。
  (二)禁止的服务事项
  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居住权登记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规范签订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广东省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方便交易当事人了解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合同签订
  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内容混签。
  (二)严格落实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房屋买卖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合同。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或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者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四、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线上平台等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和举报电话。商品房代售点应公示代售委托书、预售许可证、经纪机构的备案信息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并适当降低经纪服务费(佣金)。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仅可向购房人收取经纪合同列明的经纪服务费(佣金),不得违规代收房款、定金、物业保证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混合标价或者捆绑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编写房屋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先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房源核验服务生成房源核验二维码,编写《房屋状况说明书》。
  (二)加强互联网账号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三)人员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
  茂名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各经纪机构组织内部自律教育。鼓励经纪机构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主动公开经纪服务费(佣金)。
  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交易当事人信息内部管控机制,仅经当事人同意方可采集房屋、身份信息;业务办结后及时封存、清理交易当事人资料。严禁非法收集、倒卖、泄露交易人隐私信息,不得利用交易当事人信息牟利。
  七、建立从业主体考核制度
  (一)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门店)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经纪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经纪服务评价等业务活动,客观评价从业主体的工作实绩和职业素养,激励和督促从业主体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加减分奖惩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相关贡献可作为信用加分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者经法院认定违法的判决可作为信用减分依据。对于通过日常巡查、媒体监督、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属实,对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积分扣减。
  (三)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出台《茂名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积分分为基础分、加分、扣分,划分为 A、B、C、D 四档,配套信用评价制度,覆盖信息采集、等级评定、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全流程。
  八、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为信息化管理
  推行机构二维码、门店二维码、从业人员实名码、房源核验码“四码公示”制度,经纪合同编号绑定房源核验二维码,群众扫码可查询机构备案、信用积分、人员资质、房屋产权状态。未备案、低信用等级机构对应的二维码包含风险提示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九、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纪行为
  聚焦群众投诉、媒体舆情线索,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备案开展经纪业务;门店公示信息缺失、不实;
  (二)发布虚假房源、炒作房价、误导市场预期;
  (三)隐瞒房屋查封、抵押等限制交易情形,为禁售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四)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伪造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公积金及银行贷款;
  (五)违规代收挪用交易资金、捆绑收费、巧立名目收取茶水费、电商费等;
  (六)诱导购房者使用经营贷流入楼市,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八)未经当事人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倒卖泄露交易当事人个人信息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为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
  (一)市住建局:牵头行业政策制定、机构与人员备案、房源核验、四码管理、网签监管、信用积分红黑名单、投诉处置、行业协会指导。
  (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照经营、价格违法、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推送行政处罚信息至信用平台。
  (三)市城管执法局:接收住建移交违法线索开展行政处罚,查处违规户外广告、占道经营,开展联合现场执法。
  (四)市公安局:打击房产中介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恶意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市自然资源局:协助核查土地、房屋产权信息,配合查处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行为。
  (六)各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整治机制,互通备案、处罚、投诉、房源、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处置行业突出风险。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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