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4-11-11,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

各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海新区建设交通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水东湾新城建设交通局,市质安中心、市住建事务中心,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全面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加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力度,推动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修改、随意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
    三、建设单位在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需明确绿色建筑设计星级要求及绿色建筑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未经验收和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未全部整改完毕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时不得降低原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指标。凡没有通过设计变更文件的而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签署意见。凡涉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获得监理及建设单位的确认。
    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对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七、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
    九、市质安中心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监管项目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不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十、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管,联合市质安中心对在我局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落实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加强对各县(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工作指导。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有关企业进行诚信扣分。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