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5-09-24,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绿色建筑 )

各区(经济功能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要求,我局制定了《茂名市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

茂名市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一、二、三星级标识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标识认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由管辖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的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执行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相应评价标准。
    第二章 标识申报
    第四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其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五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网址:http://120.197.34.147/)向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或广东省现行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和政策规定;
   (三)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和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齐全、完整、有效、真实。所提交的图纸文件应为与项目现场一致的竣工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清单详见下表:

关于印发茂名市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jpg

    第八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分为项目注册、形式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专家现场核查和公示公布五个阶段(系统流程图详见附件7)。每个阶段均有时限要求,各单位务必按时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注册阶段
    1.申报单位、单位管理员、申报人员按先后次序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分别上传《单位注册承诺书》《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完成账号注册。
    2.申报单位上传《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申报人员身份证明》《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的盖章扫描件,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完成项目注册。
    3.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项目注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提交资料至项目注册完成。
    4.确认项目注册完成后,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填写项目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成后提交项目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阶段
    审查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超期将视为形审不通过),并再次提交形式审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形式审查。
   (三)专业资料审查阶段
    形式审查通过后,审查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资料审查。专业资料审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专业资料审查阶段应该在形式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专家现场核查阶段
    通过专业资料审查后,按需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进入专家现场核查阶段的,审查组在专业资料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当天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的最终判定,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终止项目认定。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有项目申报单位署名的书面见证意见。
   (五)公示公布阶段
    1.经最后审查通过的项目,审查组应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建筑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对项目进行公布,生成电子证书。申报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九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的,视情况责令整改和公布相关情况。绿色建筑后评估费用应纳入所管辖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按期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二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发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报告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身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评审要求和评审标准,情节严重的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识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或冒用标识及证书,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附件1: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承诺书.doc

    附件2:单位注册承诺书.doc

    附件3:单位管理员账号注册承诺书.doc

    附件4:申报人员身份证明.doc

    附件5:项目名称更名证明.doc

    附件6: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证明材料清单.doc

    附件7:广东省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