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 刊登时间:2025-02-27,信息来源:转载,关键字:房屋使用 )

答:根据《茂名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主体结构;不得擅自超载使用、搭建(扩建)潜建物;
    (二)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体;拆除、不得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
    (四)不得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五)未经批准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
    (六)不得在住宅内非法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七)不得在住宅室内非法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八)不得出现有可能给异产毗连方和毗邻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九)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