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收楼,要不要交物业费?
( 刊登时间:2025-04-28,信息来源:转载,关键字:物业费 )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的规定可知,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起算点应为房屋“交付”之日,即业主接收房屋并实际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则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