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 刊登时间:2023-03-03,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公共租赁住房 )

答:《办法》共包含五条内容,其中第一条为特殊困难群体分类和减免幅度;第二条为特殊困难群体租金减免申请和审核流程;第三条为直接减免租金缴纳租金说明;第四条为租金减免资格审核时间为一年一审,第五条为实施日期和范围。第一条的内容的各条款具体来源及依据说明如下:
(一)第一条第(一)项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1、老地下党员,2、老游击队员,3、老交通员,4、老接头户,5、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此条内容参照《韶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内容,“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1)老地下党员;(2)老游击队员;(3)老交通员;(4)老接头户;(5)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
(二) 第一条第(二)项承租人是年满60周岁以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金全免。此条内容依据为《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二条“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的,免交租金。”
(三)第一条第(三)项承租人家庭是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特困对象,和持有重度残疾人证的家庭,租金减免应缴租金的80%。此条内容依据为《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给予租金减免。”参照以往廉租房一元/平方租金,减免80%后和原来租金基本持平。
(四)第一条第(四)项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其中属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
此条内容依据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第一段、第二条第七项)。
(五)第一条第(五)项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中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此条内容依据为《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六)第一条第(五)项在保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无力承担租金的,由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由于住房保障政策在不断完善中,此条内容出于对以上未提及的困难群体的补充,经过调查后属实,再根据困难程度进行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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