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计分暂行标准的轮候对象计分方式和因素具体是什么?
( 刊登时间:2023-04-21,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公共租赁住房 )

答:根据《标准》第三条“保障对象的轮候计分因素包括轮候时间、收入状况、人口结构、特殊困难、特定政策,以上五项计分因素相加后得出的分值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积分”。本条是关于计分方式和计分因素范围的说明,具体的计分方法、来源及依据说明如下。
(一)轮候时间。轮候时间指从轮候登记之日至计分之日的时间,每满一年计10分,不足一年不计分。参照《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计分指引》(汕住建通﹝2020﹞37号)第二条第一项“轮候时间。轮候时间指从轮候登记之日至计分之日的时间,每满一年计20分,不足一年不计分。”
(二)收入状况。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计15分;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的,计10分;非上述持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计5分;其余情况不计分。本条内容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一章第六条“各地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以及参照《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计分指引》(汕住建通﹝2020﹞37号)第二条第二项“收入状况。保障对象家庭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计30分;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优待证》的,计20分;非上述持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计10分;其余情况不计分”。
(三)人口结构。保障对象家庭有60周岁以上的成员,计5分。其中,保障对象属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计15分。
本条内容依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二条“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以及参照《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计分指引》(汕住建通﹝2020﹞37号)第二条第三项“人口结构。保障对象家庭有60周岁以上的成员,每个计5分。其中,保障对象属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的加计10分”。
(四)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家庭有如下残疾人等级的分别给予计分:等级属一级的计20分、二级的计15分,三级的(含一级低视力)计10分,四级的(含二级低视力)计5分。本条内容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参照《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计分指引》(汕住建﹝2020﹞37号)第二条第四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家庭有以下特殊困难情况的,分别给予加分:1.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应提交《残疾人证》),每人加计15分;2.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中有患汕头市城镇耶只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应提交鉴定协议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每人加计15分。但因同种疾病致残并已计残疾人加分的,本项不再重复加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