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运营管理单位及承租人监督管理有什么举措?
( 刊登时间:2026-05-22,信息来源:转载,关键字:保障性租赁住房 )

答:一是针对运营管理单位监督管理,采取如下措施:运营管理单位以高于配租方案确定租金标准出租、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享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补助资金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针对承租人监督管理,采取如下措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建立巡查制度,对承租人资格进行核查,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获得住房的,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