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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4-10-21,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字:房屋安全鉴定 )

各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提高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DB44/1887-2016)等标准规范,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在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接鉴定业务前需主动向属地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申请资格核实和名录公布。各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实在属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格情况,建立名录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统一公布。核实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包括在我市注册的本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的外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一)核实公布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或委托检测的机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和地基基础检测资质证书;
    3.在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是本机构在册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2年及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及以上,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4.外地注册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在茂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法人委托书。
    5.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6.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核实所需资料
    1.《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实申请书》、《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格或资质证明复印件(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还需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从业人员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4.外地注册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要求应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提供在茂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授权文件,以及在茂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服务收费标准。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其他材料备案后不予退还。
    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
  (一)实施作业告知制度。凡在我市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前应填写《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报属地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二)规范鉴定执业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1.应与委托人明确鉴定目的、范围,签订委托合同,制定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案;
  2.应对受鉴定房屋既往相关工程资料以及使用历史情况进行收集和调查,对整栋房屋现状结构体系和重大缺陷进行全面排查、调查,严禁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应对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的检测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将现场检测数据纳入质量管理范围;
  4.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2名及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及以上。如涉及高层、大跨度或结构复杂的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获得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鉴定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签名;
  5.现场拍摄两张及以上鉴定人员和被鉴定建筑合照留证,确保照片清晰可辨,并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后。具体流程详见《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附件2);
    6.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要求。
   (三)加强鉴定内容管理。
  1.一层、二层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安全性鉴定。其他建筑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进行危险性鉴定,其中,一层、二层的农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2014)进行危险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完损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3.对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鉴定代替。
   (四)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度。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该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度,鉴定报告除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还应按照《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见附件3),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进行编制。鉴定报告应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计算书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审核并加盖执业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单位相应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
   (五)实施鉴定结果报告制度。
  1.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做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应当统一归集到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归集信息包括鉴定结论、鉴定时间、鉴定机构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定报告(盖章)应当扫描上传至归集平台。
  (六)加强鉴定数据真实性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现场取样、实验室试验,出具客观检测数据。督促其他勘察、测量单位对受托鉴定房屋进行必要勘察测量作业,出具客观真实的勘察、测量报告。
  (七)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业务培训2次,并做好培训记录。同时,加强鉴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加强鉴定机构行业监管
  (一)加强鉴定机构从业监管。各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管,确保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不定期组织对在属地从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资质、人员、场所、仪器等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茂从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抽查核查。
   (二)加强鉴定成果的质量监管。建立鉴定报告抽查制度,各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已核实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鉴定合同、鉴定方案、鉴定报告、现场原始记录、检测报告、计算书等,抽查采用专家组盲审方式,抽查结果进行公示。重点抽查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房屋以及可能存在突出问题房屋的鉴定报告,审查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鉴定结论存疑的,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核查。经核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予以通报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使用虚假检测和计算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错误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市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筹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信息化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茂开展鉴定活动的,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传平台,平台生成二维码,作为鉴定报告的防伪标志。通过信息平台公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违法违规情况、企业基本信息、诚信经营情况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房屋等信息,供市民、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查询。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情况登记表.docx

    附件2: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docx

    附件3: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范本).docx

    附件4: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实申请书.doc

    附件5: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doc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