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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的通知
( 刊登时间:2025-04-08,信息来源: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键字:审批服务 )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别程序设置
    本通知所称“特别程序”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8类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过程中必须开展的其他特别程序(如现场勘察、集体讨论、公示公告、上报或转报事项的规范意见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自行委托中介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
    二、严格特别程序管理
   (一)市级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性审查事项清单》梳理认定本系统(含对应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相关审批部门)涉及特别程序的名称、设定依据(具体条文)、办理时限等要素,上位法未规定特别程序时限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用时。
   (二)各地各级审批部门对本部门的特别程序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同步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汇总发布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请单。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将各相关审批部门的特别程序配置到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特别程序进行限时办结管理。
   (四)特别程序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且不计入审批用时,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将完成相关特别程序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特别程序,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实施特别程序的具体类型和承诺时限。
   (五)如一个审批服务事项涉及多个不同的特别程序(如公示和专家评审),审批部门在上一个特别程序环节结束后,既可选择直接进入下一个特别程序环节,也可选择转入常规审批计时。同一项特别程序只能发起1次。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级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部门特别程序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对特别程序进行动态管理。不得擅自增设特别程序、反复发起特别程序、延长办理时限等。
   (二)对于耗时较长的专家评审等环节,各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型与规模,分类压减承诺办理时限,规范高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工作。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特别程序事项清单.xlsx
    附件2:对应国家特别程序类型代码.docx

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